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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的期间为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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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的期间为几个月的答案是:6个月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几个月

“某地级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谭某,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公款旅游、违规吃喝、公车私用,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正处级非领导职务,违纪所得全部收缴。”该审查调查结果中既出现了党纪处分,又出现了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之前,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有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成为政务处分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注重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协调衔接,有利于推进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政务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这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比如,谭某受到政务撤职处分,其职级、级别也要按照规定降低。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比如,谭某受到撤职处分,其受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处分期满后,晋升工资档次、职务、职级和级别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原级别。

监察体制改革前监察机关所做的政纪处分,主要指行政处分。政务处分和政纪处分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政务处分的对象范围大于政纪处分。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政纪处分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而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纪处分则适用范围过窄,不符合监察全覆盖的要求。比如,非党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违法,但情节又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其为非党员,所以不能给予党纪处分;因为其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所以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其不属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以也不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这就出现了监管的空白地带。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对象范围,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对于强化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章的相关规定,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应当依照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党纪处分。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

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党纪处分对应的是违纪行为,政务处分对应的是违法行为;

党纪处分的依据,主要是党章、党纪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是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注重纪法贯通。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如果实施了违法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既应当给予其政务处分,也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比如,谭某,既有党员身份,又属于公职人员,既违反了法律,又违反了党纪。因为其既属于党纪处分对象,也属于政务处分对象,就存在同时被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情形。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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