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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发工资等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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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发工资等于什么的答案是:应发工资=工资+奖金+加班费+各项津贴等

应发工资等于什么

应发工资=工资+奖金+加班费+各项津贴等,即你当月全部的工资收入之和,也是平常所说的税前工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个人应缴纳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公司代扣费用(如党费、工会费用等),即公司发给你的现金(或打入你工资账户的金额),是平时所说的税后工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是在免税范围内的。我国对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有免征额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3500元。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发工资,顾名思义,即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的工资待遇。根据1990年1月1日实施《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总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缴费工资,这个词是在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时用到的,此处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例,说明缴费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此处,我们将这个“工资总额”称为缴费工资。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的规定,可推定,《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资总额”是《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工资总额”减去劳动者因缺勤或者旷工等而失去的工资以及奖金,即,本文所称的应发工资。故此,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结论:缴费工资应当等于应发工资。

应税工资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上的说法,即劳动报酬在扣除免税项目后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的部分。而此处提到的“劳动报酬”,即应当是应发工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发工资中所有的组成项目,都在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之内。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是在免税范围内的。然而,我国对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有起征点的规定的,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 综上,我们可得目前的纳税工资应为:纳税工资=应发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住房公积金—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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