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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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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原单位开据《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交失业人员本人。

重庆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流程

失业人员应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待遇: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从破产、撤销、关闭、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选择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单位及其职工自欠缴之月起一年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自清缴次月起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无正当理由,六十日内不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户口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