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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不是属于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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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国即不属于大陆法系,也不属于英美法系,而是独立的“中华法系”。

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中国是不是属于大陆法系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都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

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

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属于这个法系的除法国、德国两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中国属于什么法系

中国的法律是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

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

法理学家和经济学家常用的四种基本法律体系,即英美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北欧法系,其中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北欧法系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基于判例,而其他的三种(即大陆法系)都是成文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吗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属于这个法系的除法国、德国两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中国的法律是属于大陆法系吗?

据我所知从学理上讲,中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华法系是法制史研究上的一个历史遗留概念,大致是指民国前的中国法律状况。官方对中国的法系定义是社会主义法系,这个基本上是没有人当真的。

也有很多朋友说中国吸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一个混合法系,实际上也是对于比较法不是很了解,中国所谓的吸收英美法系实际上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入世前后大量吸收了国际条约,如合同法对CISG的直接继受,有人觉得CISG是英语写的就是英美法了,这个逻辑实在讲不通,实际上追根溯源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条约反而是大陆法系的产物,这一点可以研究一下英国十七十八世纪的海事法院。

二是吸收了部分英美法(主要是美国)的原则和法律重述成果,典型的如代理制度,那么这种吸收算不算吸收英美法呢?也很难去讲,只能说是我们以一个大陆法的思维和建构模式去吸收了英美法,那么这种吸收能否使我们变成混合法系呢?个人觉得很难这样说。所以,总体而言,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世界法律体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法律体系各有优劣.中国法律是大陆法系。这是历史选择的结果.法系的转换目前也是不可能的整个系统乱了套。

这就如你已上了起动的火车,却又要求要坐汽车这是不可能的。大陆法系,也称民法法系,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是该法系国家的重要标志,大陆法系国家,只承认制定法效力,在法律上不承认判例效力。而英美法系,除立法机关有造法功能,法官也有造法功能。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主要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经由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等发展和演化而来的,它是以法典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主要是制定法,代表国家是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典型的有法国、德国等。

中国属于什么法系?

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

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

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

第四,行政司法合一。拓展资料:世界五大法系:世界五大法系是法学家们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划的五大法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也有的法学家分为资本主义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国家或地区,如菲律宾、南非、英国的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兼有两系的特点。

而在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往往兼有西方某一法系与原有的宗教法系的特点,如印度法律主要属于普通法法系,但又属于印度教法系;叙利亚法律主要属于民法法系,但又属于伊斯兰教法系。总体上讲,英美法国家主要是英国及其过去的殖民地: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不包括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中国属于哪个法系?大陆 英美法系具体包括哪些国家?

中国大陆目前的法律体系主要师于德国,属于大陆体系。大陆法系包括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大部分国家。

英美法系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与罗马法在精神上一脉相承,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细的成文法,白纸黑字明文规定。英美法系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适应性和开放性的特点。扩展资料: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区别:第一,法律渊源。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第二,法典编纂。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

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第三,法律结构。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第四,法律适用。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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