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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条例自什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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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日。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国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导致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突出。针对上述情况,我国第一部地下水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旨在进一步强化地下水监管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好、利用好宝贵的地下水资源。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2020年全国地下水资源量8553.5亿立方米,其中,与地表水不重复的地下水资源量为1198.2亿立方米。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力度。

“水是生命之源,确保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是重大的生态工程和民生工程。”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介绍,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建立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指标、实施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推进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地下水年开采量从2012年达到最高1134亿立方米后,2020年回落至892亿立方米。

以华北地区为例,经过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近几年华北地区首次地下水水位总体回升。据统计,去年底,华北平原浅层地下水的水位平均上升0.23米,回升面积占24.3%;深层地下水的水位平均回升1.34米,回升面积占59.5%,水位稳定面积占26.3%。同时,河湖有水河段增加,地下水回补效果明显。2019年至2020年,累计生态补水79.1亿立方米,入渗率为38.8%;2020年治理区补水的河湖有水河长达到1873公里,为补水前的2.06倍,水面达700多平方公里。其中,滹沱河、七里河等5条河流全线贯通,干涸断流40年的滹沱河重现生机。

“通过几年的综合治理,华北地区地下水持续下降的态势得到了初步遏制,京津冀主要城区地下水位止跌回升,广大农灌区地下水位下降速率减缓。”水利部政法司司长张祥伟表示,地下水超采治理是个长期过程,《条例》实施以后,还要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专项整治和专项执法,深入开展节水、产业结构调整、水源置换、生态补水等工作,推动华北地区地下水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新进展。

地下水管理条例自什么日起施行

据了解,当前21个省区市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超采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存在开采深层地下水的问题,超采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含水层疏干、水源枯竭,引发地面沉降、河湖萎缩、海水入侵、生态退化等问题。另外,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农业面源污染导致地下水污染问题也不容忽视。

“与地表水相比,地下水更新慢,易受污染,而且污染以后短时期内难以恢复。”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说,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条例》聚焦地下水超采、污染突出问题,强化地下水节约保护、超采治理和污染防治,制定了严格的制度措施。为确保这些制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比如,加大了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征相关费用、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等处罚方式。同时,《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明确把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度,作为地下水管理的基本制度。

水利部水资源司负责人杜丙照介绍,2017年印发的《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明确了各省级行政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部分省份按照规划确定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在地下超采区探索开展了地下水水位管控工作。2020年,水利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确定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预计2023年前,可以建立覆盖全国平原区和重点山丘区的地下水“双控”指标体系。

在魏山忠看来,地下水不像地表水能看得很清楚,光实施总量控制可能不准确,通过将“双控”上升为地下水管理的基本制度,体现了地下水管理更“严”的要求。

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表水水资源状况,制定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时,涉及省际边界区域且属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应当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科学分析测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