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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礼品送给客户是视同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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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礼品送给客户是视同销售吗的答案是:是

购买礼品送给客户是视同销售吗

如果礼品是购置的,应尽量避免直接开具“礼品费”名目的发票。这样要求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礼品费容易造成商业贿赂的嫌疑,譬如,公司账面有较多的礼品费,账务处理刻意模糊,很容易让监管部门觉得有猫腻;其二,礼品费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它会影响到增值税、附加税、个税和企业所得税。因为有这两方面的原因,礼品费做账时绝不可掉以轻心。


企业赠送礼品需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关键就是要看是否“无偿”,是否是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同时对特定客户对象进行的赠送。如是,则不征税。

如电信公司预存话费送手机(每台手机价税合计11300元),送出的手机不需要视同销售,也不要代扣代缴个税。送出的手机将其价值记入“销售费用——促销费”即可。但企业应留存相关特定客户的信息清单,以备税务检查。

(1)采购手机的分录

借:存货——低值易耗品(手机)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300

贷:银行存款11300

(2)送客户手机时的分录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10000

贷:存货——低值易耗品(手机)10000

如果赠送礼品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行为无直接关联,纯粹为了业务宣传和广告需要,向随机对象赠送礼品,送出的礼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个人所得税。

送礼品的本质是一种赠送行为。赠送行为发生后,企业需代扣代缴个税,个税税率为20%。

现实中,企业送出别人礼品时,不可能向受赠人收取个税。税金实际要由企业承担,这就要求会计倒算个税。送出去的礼品的价值,是税后金额,需倒推出税前金额,以税前金额作为礼品费入账,把税前金额和礼品价值的差额计作个税,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例如,企业送给客户手机,价值(含税)11300元。企业倒算出来的礼品费实际为14125元(11300÷80%)元。会计做账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14125

贷:存货——低值易耗品(礼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00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税2825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税825

贷:银行存款 2825

如果会计做账时没有倒算礼品费的金额,而是直接按送出手机的价值替客户缴纳了个税,会计做账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11300

贷:存货——低值易耗品(礼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00

借:营业外支出2260

贷:银行存款2260

至于礼品个税,企业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以汇总申报的方式作“偶然所得”的代扣代缴申报。

礼品用于公司推广活动、促销活动的,可计入“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市场推广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替客户承担的个税(记入“营业外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企业赠送礼品,需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给客户的补品及住宿支出确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需要的,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但旅游等费用如果是应该由个人承担的,不能在企业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