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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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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

3、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5、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

6、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含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等模块),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是什么

1、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

按照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不得以定金或其他名义向购房人收取房款。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开发商与购房人网签正式合同,才能收取购房人的定金或房款。购房人所缴纳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

2、4项措施防范预售资金逃避监管

个别开发商可能会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等手段逃避监管,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将通过4项措施防范。加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宣传力度,提高购房者风险防范意识。完善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商品房预售网签备案系统与资金监管系统对接,通过系统实时监控网签备案信息与购房款缴存情况。

实行监管信息公开措施,要求开发企业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公开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并在网签合同首页予以注明,保证购房人在签订网签合同时第一时间看到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

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的拨付;逾期不改的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